十堰西加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十堰市专利权质押登记业务介绍
一、受理条件
1.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应当由专利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即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2.出质人应当是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3.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4.质押专利应当为已经授权公告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
一、受理条件
1.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应当由专利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即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2.出质人应当是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3.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4.质押专利应当为已经授权公告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
一、专利实施许可(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简介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是指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部门对当事人已经缔结并生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加以备案存档,并对外公示的行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国家知识产权第六十二号局令)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后,当事人(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部门办理备案手续。